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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鉴定仍不服 法官调解案了结
作者:王璐  发布时间:2019-05-14 08:43:3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开庭前原告陶某吼出“保险公司不赔不行”,保险公司代理人韦某高声提出“原告做了手脚,鉴定机构作虚假鉴定,我公司要求重新鉴定”,双方呈现出剑拔弩张的情形。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过法官的劝说,最后对立情绪严重的双方竟然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对法院促成他们和解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和赞许。

    据悉,2018年9月28日12时,被告唐某驾驶轻型货车,与陶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相刮碰,造成陶某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无责任。原告经住院治疗13天出院,花去医疗费47570.65元。2019年1月14日,经鉴定,原告面部遗有条状疤痕累计长度达13.5cm构成十级伤残、牙齿治疗需9000元的鉴定意见。

    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面部疤痕不足以构成伤残,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依当事人达成的委托意见,委托安徽某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保险公司代理人诉称,鉴定当天听到鉴定人员议论,好像构不成伤残,而次日原告去鉴定后,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是原告面部疤痕长度10cm构成十级伤残。由于10cm是分界点,不足10cm就构不成伤残,超出10cm才构成伤残,开庭前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发出不服鉴定的言论。

    办案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首先让双方陈述各自观点,摆出各自证据,让他们讲出辩论意见。根据办案经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体现法律的规则,对于争议较大、判后易上诉的案件应当着重调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提出原告放弃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其他赔偿请求数额由保险公司承担,肇事司机承担案件鉴定费、诉讼费多半的建议,以便案件及时了结,同时,原告也可以很快拿到赔偿款。该建议双方都同意,最后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承诺十五日内将赔偿款付清,案件了结且不需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