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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撤销民告官 依法裁判化争议
作者:王文娟  发布时间:2019-05-15 08:23:4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随着国家政策对城乡低收入人群的照顾,精准扶贫、最低生活保障相继进入了贫困人家,切实为老百姓解决了燃眉之急。然而,随着这些事关民生好政策的全面推行,势必会因为僧多粥少以及理解偏差而引出一些不平之音。近日,固镇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撤销农村低保而引发的行政案件。

    原告王大爷诉称,2015年其通过所在村委会申请农村低保,被告固镇县仲兴乡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原告享受农村低保C类。2016年4月份,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即取消了原告的低保。原告为此到多家单位打听,询问,并前后三次到国家信访局信访。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在国家信访局网站给王大爷出具了答复意见书,认为王大爷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原因是其家有土地18亩且其子女家庭经济条件好。王大爷认为该答复的内容过于走形式、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016年取消原告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行为违法,继续给予其低保待遇并补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原告2016年至今低保和残补停止发放后的救助款合计7440元。

    被告固镇县仲兴乡人民政府辩称,不是低保的审批部门,不是适格的被告。同时,2015年3月原告王大爷向沱南村民委员会提出低保申请,同年5月经固镇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审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6年在进行下一年度低保审核时,原告未申请,且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进行审核,发现原告有土地收入,其子女具备赡养能力,赡养费用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情况已经远远超过了最低生活保障线,不符合低保条件。原告在2016年即不应当获得低保费用,该项费用停发在2016年,原告完全得知在2016年时已经知道被取消了低保,权利被侵害。从知道之日起按最迟的2017年算,原告显然超过了一年的起诉期间,法院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被告固镇县仲兴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乡长邹某对此事非常重视,积极了解事情始末并亲自出庭向王大爷答疑解惑,庭审中针对王大爷的疑惑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对其反应的低保评定不公平问题当场告知乡政府已经在调查了解,一经查实,肯定按照规定处理。闭庭后,王大爷表示听了邹乡长当面的解答后,他心里敞亮多了。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于2015年享受低保待遇,其自诉2016年4月低保被停发,此时已经知道停发低保的行政行为,距离其2019年2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事由。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退还诉讼费。

    接到裁定书后,王大爷表示他服从裁判,不会上诉。至于他反应的其他问题,在得知仲兴乡政府正在积极地调查后,他会静候乡政府的调查处理结果,不会再随意信访了。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