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6年7月,陈军以做生意为由,请求朋友时雨为其从五河农商银行借款30万元做担保,借款期限为两年。时雨考虑到与陈军从小关系就好,就答应陈军为其担保,并在银行借款担保合同中签字,担保期限为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
两年后,借款合同到期,银行催促陈军还款,陈军一直以无偿还能力为借口拒不偿还。2018年10月,五河县农商行以陈军和时雨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五河县法院,要求陈军尽快偿还30万借款及利息,时雨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五河县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陈军未履行偿还义务,时雨担心自己的征信受到影响,便代陈军偿还了该笔借款及本息。
随后,时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陈军追偿代为偿还的30万借款及利息。法院依法支持了时雨的诉讼请求,该案也已进入了执行程序,基于陈军的经济能力和个人诚信,这可能将是一个漫长的追偿过程。(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