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诈骗、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李小月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李小月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小月在明知其经营米面有限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谎称其米面有限公司经营粮食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先后骗取40余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800多万元。李小月将上述所骗钱款主要用于归还债务。之后被告人李小月伙同其丈夫逃离五河县。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小月伙同其丈夫以存粮食算利息的方式,向240余人诈骗价值近400万元的粮食,该粮食被李小月的丈夫用于偿还高额利息和债务。
2015年7月的一天,五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李小月相关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法保全被告人李小月和其丈夫所有的存放于夫妻二人的米厂仓库内小麦110万斤。2015年8月被告人李小月在未经五河县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查封的小麦变卖,所卖钱款未交五河县人民法院,致使法院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月伙同他人,明知自己经营的企业长期亏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相、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裁定部分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李小月归案后能够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所卖小麦款确实支付了申请人部分款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