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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偷盗电瓶被判八个月罚金五千元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5-20 09:34:0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袁小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8年11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小雨在五河县城关镇一家医院,将他人停放在该医院旁日常百货店门口一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池盗走,被盗电池为一组4块,品牌型号为天能牌48V、45AH。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524元。

    2018年12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小雨在五河县城关镇一小区,将他人停放在小区内一店门口的两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池盗走,被盗电瓶车电池为两辆两组,每组5块,品牌型号分别为超威牌60V、45AH和超威牌60V、38AH。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1440元。又将停放在小区东门靠北方向的一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池盗走,被盗电池为一组4块,品牌型号为超威牌48V、32AH。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524元。

    2018年12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小雨在五河县城关镇一厂房宿舍,将停放在宿舍院子里的一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池盗走,被盗电池为一组4块,品牌型号为天能牌6-DZM-20,48V、20AH。案发后,被盗电瓶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80元。

    2018年12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小雨在五河县城关镇另一厂房宿舍附近,将停放在一店门口的一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池盗走,被盗电池为一组4块,品牌型号是超威牌6-EVF-33.9。案发后,被盗电瓶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180元。又将停放在宿舍单元门口的一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池取下,正要准备搬走时被附近居民发现,被告人袁小雨逃离现场。该电池为一组4块,品牌型号为力伴牌48V、20A。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315元。

    综上,被告人袁小雨盗窃电瓶的市场价格总计为268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小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小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小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