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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将人打伤 被判十个月赔偿各项费用四万多元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5-20 09:35:1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张小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小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合计45815元,已付至本院。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小湘和朋友在五河县一烧烤店吃饭期间与两人发生口角。4时许,上述四人在一大药房门口相遇后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张小湘伙同朋友将其中一名被害人眼部、腿部打伤。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小湘于2018年1月16日到五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湘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小湘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湘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的予以支持,对营养费因未提供需增加营养的依据,本院酌定其住院期间的营养费1300元,交通费无法确认的票据均不予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