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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扒窃65元 被判6月罚1000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5-20 09:40:3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熊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8年4月的一天上午,在五河县一村镇大街上,被告人熊小明趁被害人在路边摊位买东西之际,用刀片划破被害人外套内侧的口袋,窃得口袋内人民币6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小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小明当庭悔罪,表示自己当时是一时糊涂,起了扒窃的念头,并表明以后不会再犯。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