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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三轮车职业就是司机?保险公司抗辩被驳回
作者:施思  发布时间:2019-05-21 10:13:0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计某等五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通过当庭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计某等人保险赔偿金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计某侠在2017年3月初,通过被告公司保险业务员陈某投保了被告公司两份意外保险,2017年3月8日,被告保险公司出具了二份保单,两份保单均约定:1、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万元,3、意外住院每天保险金50元,保险期限一年。2017年10月11日6时许,计某侠驾驶三轮电动车不慎跌落乡间水沟中死亡。计某侠的法定继承人亦即原告计某等五人在办理完计某侠的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以计某侠驾驶三轮车推定其职业是司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计某等五人无奈才诉至法院。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死者计某侠驾驶电动三轮车其职业亦即司机而不是农民,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职业范围。为证明死者计某侠投保时职业为农民,原告申请了被告公司的业务员陈某出庭作证,业务员明确表示死者计某侠职业系农民而非司机。

    法院认为计某侠向被告投保了意外保险,计某侠系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对计某侠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计某侠保险金。本案中,计某侠因交通事故致死,被告应按约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原告计某等五人在计某侠死亡后,作为计某侠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共同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亦未超出保险赔偿责任限额,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计某侠的职业系而司机而非农民,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赔偿范围,应当免于赔付,因无证据证明,且也无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提示义务,原告又充分证明了计某侠职业系农民,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过后,保险公司按时履行了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