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蔡小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小威酒后至五河县一村镇的街上被害人家门口,无故辱骂被害人并用花盆将蔡民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江铃”牌汽车前挡风玻璃等处砸毁。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汽车被毁损部分价值人民币3449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小威到五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小威为发泄情绪,夜晚酒后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小威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解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