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王小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王小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78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018年7月的一天中午,在五河县工业园区一公司内,被告人王小霞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投掷纱棒砸对方,被害人右眼被王小霞砸伤。2019年1月7日,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右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霞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小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辩解的是正当防卫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未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