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经过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经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汪保付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年底出狱后重操旧业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分别于2018 年4 月14 日凌晨在怀远县万福医院8号病房,盗窃被害人邹万和人民币1650元、红色四方形收音机一台、黑色老年机一部;2018年年初一天夜里在怀远县唐集镇卫生院二楼妇产科母婴同室盗取唐集卫生院棉被一床;2018年3月16日凌晨在怀远县唐集镇街道“越佳通信店”门口,盗窃店主李佳的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2018年6、7月份一天夜里在怀远县万福镇河南村陈九天家中,入室盗窃一部老年手机、一箱酸奶;2018年6、7月份一天在怀远县万福镇河南村,盗窃被害人王顺喂养的一条狗;2018年6、7月份一天夜里在怀远县唐集镇街道蒋凤利经营的“小尖椒牛肉汤店”内,盗窃啤酒3 瓶、鸡蛋30个;2018 年7、8月份一天夜里在怀远县唐集镇路庙村孙为苹家门口,盗窃孙为苹喂养的母鸡3 只、公鸡1只;2018年11月份一天夜里在怀远县唐集镇骑龙村街道卢光海经营的驴肉汤饭店,盗窃5KG洗涤剂一瓶。后因被害人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汪保付盗窃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1475元。被告人汪保付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25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