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姚小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9时10分许,被告人姚小伞驾驶 “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公里50米路段时,撞上前方同方向被害人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被害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小伞驾驶事故车辆逃逸。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姚小伞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姚小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除保险及车主赔偿的费用以外,再补偿被害人1.5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小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小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小伞肇事后逃逸,且经湖南省邵阳县司法局评估,其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不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