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张龙与李云均出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两人于2003年元旦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便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两人在一起生活了十五年之久,至今未领取结婚证。
2018年年底,二人在一次激烈争吵后,李云离开张龙,回到了娘家。张龙多次去接李云,李云态度坚持,强烈反抗,坚决不再与张龙共同生活。2019年年初,张龙起诉至法院,要求李云及其娘家母亲返还彩礼6600元。李云称自己从未拿过张龙6600元,并且在与张龙举行婚礼时,自己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是残障人士,神志不清,一直在养老院生活,所以娘家也没有人收到张龙任何的彩礼钱。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请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龙称李云在十五年前向自己索要了6600元彩礼,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李云并未予以认可,因此张龙诉请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如果查明属实,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五年之久,如果李云认可了这6600元彩礼,那么是否应判决返还呢?(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