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吕某1、吕某2在继承吕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罗某某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2017年2月28日,吕某某向原告罗某某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由吕某某向原告罗某某出具借条。吕某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吕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因病去世。刘某某系吕某某妻子,吕某1、吕某2系吕某某的儿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某某与吕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吕某某尚欠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因吕某某已去世,故该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刘某某、吕某1、吕某2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等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人死债清”的说法并不成立,只要继承人继承遗产,就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