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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理应扣除 抵押车勿忘登记
作者:徐金龙  发布时间:2019-06-04 09:54:4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徐某经中间人介绍,分两次借钱给郑某,徐某交钱时扣除1000元和2000元的砍头息,郑某拿车抵押,仅将车放在徐某处也未办理抵押登记。近日,固镇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徐某和郑某经小强介绍相识。2014年3月2日,郑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徐某借款25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两天,以一辆汽车作为抵押,未办理登记。借款由小强做担保人,并出具了借条,徐某扣除1000元作为利息,实际给付郑某24000元。同年3月23日,再借款50000元,同样约定两天后还款,以两辆车作为抵押,未办理登记,同样扣除2000元作为利息,实际给付48000元。两份借条上均未书面约定利息。后因郑某由其他案件被申请强制执行,三辆停在徐某处的汽车被执行机关扣留。现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向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徐某关于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有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支持。徐某借款时分别预先扣除1000元和2000元作为利息,砍头息应当扣除,本金应分别为24000元和48000元。其主张借款利率,因借条上未书面约定,故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但依照法律规定可支持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