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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友转移犯罪所得 判刑4年半罚50万
作者:陶成  发布时间:2019-06-04 09:57:2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明知朋友是转移犯罪所得款项,还帮忙借卡安排人员取款,就不怕受到法律处罚吗?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姜某某1988年生,初中文化,曾因犯卖毒品被判刑。2017年7 月至2018年1月间,为帮助朋友转移犯罪所得,他从另外两人(另案处理)处有偿取得银行账户,提供给朋友使用。在朋友将犯罪所得款项转入上述账户后,他安排两名银行账户的主人去银行取款,并给予一定的报酬。期间一人为姜某某取款369余万元,另一人为他取款142余万元,合计512余万元。2018年11月,他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涉案数额不应是512余万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合量刑,遂依法判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