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苏盗窃一案,认定被告人李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苏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在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某移动手机店内,被告人李苏在陪同亲友选购手机后,离开手机店时,趁店内营业员不注意,将一部在售的华为V10手机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2999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李苏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