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学故意伤害一案,认定被告人李学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李学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在五河县某服装店门口,被告人李学因摆摊问题与被害人产生争执,被告人李学用板凳将被害人左肘砸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左肘关节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学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8年12月,被害人与被告人李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学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所有费用共计50000元整,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学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学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