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蒲某与李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因代理工程需要向彭某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蒲某与李某共同给彭某出具了欠条,彭某也将车辆交付给两人,并过户至李某名下。之后蒲李二人一直没有支付彭某购车款。2019年3月,蒲、李二人分手,李某将车辆开走,两人更是互相推卸均不支付彭某车款。
无奈,彭某将蒲、李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购车款80000元。
法院依法向原被告寄送了开庭应诉材料,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蒲某对购车欠款的事实均认可,但拒绝支付购车款,认为车辆被李某开走,应当由李某支付。李某则辩称其系蒲某的司机,在欠条上签字是职务行为,欠款人是蒲某,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且车辆不值80000元,只值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与蒲、李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彭某已将车辆交付蒲某和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且该车在交在付后,一直由蒲、李二人共同使用,二人并共同给彭辉出具了欠条,该购车款理应由蒲、李二人共同偿还。故彭某要求蒲、李二人共同支付所欠购车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辩称其不应当偿还欠款,其系蒲某的驾驶员,签字行为系职位行为,车辆不值80000元,只值20000元,因李某无相关证据佐证,蒲某也予以否认。故对李某的辩解,法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蒲某、李某共同给付欠彭某的购车款8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