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荣抢劫一案,认定被告人张荣犯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九百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凌晨,在原告家螃蟹池内,被告人张荣盗取螃蟹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发现,被告人张荣为抗拒抓捕,将原告手腕咬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荣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辩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螃蟹损失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