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醉酒驾驶电瓶车被撞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协议达不成统一意见,近日,固镇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据悉,2018年2月18日,王女士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中间车道行驶至交叉路口向右变道时,与曹大叔醉酒驾驶的沿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曹大叔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曹大叔被送医治疗,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大叔负次要责任。曹大叔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要求驾驶员王女士、车主张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曹大叔遂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承保其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师傅因交通事故共花费医药费79140.98元。经司法鉴定,其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其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评定为300日、护理期评定为105日、营养期评定为105日,后续治疗费为8500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应在交强险赔偿额内扣除。被告王女士与张先生为夫妻,张先生为登记车主,二人垫付的3000元费用可以冲抵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肇事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曹大叔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13902元。因曹大叔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曹大叔起诉时要求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方也未否认,故对曹大叔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被告方按70%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大叔各项损失合计174401.9元;被告王女士、张先生赔偿原告曹大叔鉴定费损失1900元;原告曹大叔退还被告王女士、张先生的垫付款3000元;驳回原告曹大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并按照判决分别履行了赔偿及退还责任。
法官提醒:虽说曹大叔最终获得了赔偿,但是其醉酒驾驶电瓶车并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仍然是不可取的。上路行驶,安全第一。即使驾驶非机动车,也不能掉以轻心,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