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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持刀致人轻伤 获刑有期一年
作者:贾少杰 季延彪  发布时间:2019-06-12 09:32:5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超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认定被告人王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超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5日23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与环城西路交叉路口处,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王超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超持刀将被害人头部砍伤,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头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王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次日,被告人王超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超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