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夫妻间本应相爱相知,遇到矛盾理应多沟通交流,妥善解决。然后,王晓月却因为与丈夫崔杨的家庭琐事,迁怒他人,终因侮辱他人被公安局拘留三日。王晓月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怀远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晓月与崔杨二人时常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2018年7月,王晓月因与丈夫再次产生矛盾,就来到丈夫的工作地点找其理论,因未在办公室找到丈夫,遂与随后进来的第三人赵君发生争执。后王晓月离开办公室,崔杨也赶到了现场,二人言语不和,王晓月怒火中烧,竟在公司大门口辱骂自己的丈夫及第三人赵君,时间长达数十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本案中,王晓月因家庭纠纷来到第三人赵君工作场所并辱骂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县公安局作出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依法维持县公安局对王晓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文章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