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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伙同他人致人轻伤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6-18 11:35:1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程小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程小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98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一超市内,被告人程小威等二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在程小威的唆使下,二人一起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打斗中,被告人同伙(已判刑)持塑料凳子将被害人头部打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至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造成损失误工费890.90元;护理费1195.90元;营养费酌定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合计2986.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小威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小威辩解的未打被害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程小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小威除负刑事责任外,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医疗费、交通费损失的票据,本院无法确认,待有证据时可另行起诉。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