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红故意伤害一案,认定被告人张红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四千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在原告家门前,被告人张红与原告人因土地纠纷产生口角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红将原告人右腿打伤,致其右胫骨骨折。经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7月,被告人张红到五河县公安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原告人受伤后被送至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天,共支出医疗费3107.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红因宅基地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但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自首或坦白。被告人张红主张没有打原告人,原告人的伤是旧伤,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人已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