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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水稻收割机过失致人死亡 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6-19 15:55:0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被告人沈小霏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8年10月的一天,在五河县一村镇被害人家水稻地内,被告人沈小霏无证驾驶履带式水稻收割机收割水稻时,因未对收割机周围情况进行有效观察,致使收割机碾压到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小霏在操作农业机械过程中,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沈小霏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小霏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无证据印证,也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