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帮对方售卖粮食,粮款却迟迟不予归还,反而将26余万元粮款用于自己花销。固镇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继续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
经查明:2017年6月,王某经人介绍给胡某运送小麦,赚取运费。后王某主动向胡某提出到某粮食储备中转库售卖粮食,并称该粮库价格高,杂质折扣率低,还有熟人。而后胡某让其弟弟和王某一起到该粮库售卖粮食时,要求王某将售粮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内。到该粮食储备中转库后,王某谎称该粮库被他人承包,卖粮款不能直接打入胡某指定账户内,而将卖粮款转入其岳母方某的银行账户内。在卖粮款全部到账的情况下,王某欺骗胡某说最后两车卖粮款尚未到账,将卖粮款261159元供自己花销。后胡某多次催要卖粮款,被告人王某才告知卖粮款被其花销,但仍不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胡某卖粮款2611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虽自动投案,但当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投案情节,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赔,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退赔经济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