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被告人王某、李某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共谋以提供虚假的姓名和手机号的方式,骗取五河县小溪镇某某村村民王某飞青贮玉米共计23.16吨,并卖于五河县某某民族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共计获利人民币4600元。2018年7月25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青贮玉米价值人民币9263元。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已全部退赃,并经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王某飞。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被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工协作,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主动退缴涉案赃款,且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