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多次盗窃电瓶车电池,反而继续伸手,最终难逃刑罚的惩戒。近日,固镇法院对王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至固镇县城关镇某某巷,将孟某的两辆电瓶车电池一组盗走。2018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至固镇县城关镇某某小区大门过道处,将李某、王某伟的电瓶车电池盗走。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至固镇县城关镇某某巷中段,将安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电瓶车电池一组盗走,后又至城关镇某某浴池南侧附近将王某玲的两辆电瓶车电池一组盗走。 2018年8月20日,经鉴定,被盗电瓶车电瓶价格为人民币1817元。另查明,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固镇县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