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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经营 被判缓刑罚金加从业禁止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9-06-26 09:30:3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私设生猪屠宰场,长期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不仅身受刑罚,还被判从业禁止。近日,固镇法院对吕某川、吕某奎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吕某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吕某川、吕某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川、吕某奎在明知生猪屠宰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屠宰点进行宰杀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在固镇县石湖乡陡沟村前庄组48号自己家中及南侧搭建的专门用于屠宰生猪的房屋内,购置生猪屠宰器具,私设生猪屠宰场,长期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核实,共计屠宰生猪370余头,非法经营数额861585.12元,非法获利25760元。2018年1月17日,固镇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吕某川生猪产品594斤。

    另查明,2018年2月13日、2月14日,被告人吕某川、吕某奎接固镇县公安局石湖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川、吕某奎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协作,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吕某川、吕某奎犯罪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两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吕某川、吕某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