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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倒行人致死 赔偿损失后获缓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7-04 10:45:1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邓小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邓小凡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两轮电动车载着儿子行驶时,撞倒前方行人,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邓小凡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邓小凡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2019年3月,被告人邓小凡主动至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邓小凡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赔偿了对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小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小凡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邓小凡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