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遇到至亲与他人争执,不及时制止,反而动手伤人,太冲动!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给人不少启示。
2015年8月,杨一龙父亲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在家门口发生争执,并打起来。杨一龙闻讯后赶来,不但没有及时阻止父亲打架,反而为了父亲不“吃亏”,竟用砖头将对方的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该村民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牙齿损伤构成轻微伤。
杨一龙后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杨一龙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一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一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杨一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