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在缓刑期内又犯罪,会怎么样呢?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这样一起盗窃罪案件,给出了:合并处罚、不再适用缓刑的答案。
1999年1月出生的李一浩,小学文化,很难找到工作,经常小偷小摸。于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然而他不知悔改,2018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他将县城一家服装店”门把手破坏,进入店内,盗走吧台抽屉内的300余元现金。2018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将县城一家龙虾店的门把手破坏后,进入店内盗窃,未窃得财物。3天后的凌晨0时许,李一浩伙同他人进入一家儿童游乐场,盗走吧台抽屉内的10元现金,并将撬开游乐场内自助售币机后所得的100余元现金盗走。案发后,经调取相关录像,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一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综合量刑,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人李一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李一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