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超市内的商品琳琅满目,让人眼花缭乱,有人来选购,但有人却想着顺手牵羊,将人家的商品窃为己有。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对栾某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26日,栾某某先后十四次到某超市,趁超市内服务人员不备,盗窃超市内食品、日用品等待售货品,价值共计5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现在公共场所通常都装有监控设备,一些小商店其实也安装有简易监控,犯罪分子在超市盗窃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事实上电子监控已完整地记录了盗窃的全过程,这种行为无异于“掩耳盗铃”。该案警示一些试图顺手牵羊的投机分子,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提醒超市经营者,不要以为安装了监控设备就可以高枕无忧,还应加强安保措施,以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