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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儿媳彩礼欲要回 诉至法院未获支持
作者:赵丽梅  发布时间:2019-07-18 09:16:4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给儿媳10万彩礼钱,不料两年后想要回,诉至法院。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驳回了原告朱某利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某是原告朱某利的儿媳妇。被告与原告的儿子朱某龙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16年2月1日办理结婚证,当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婚礼举办前,被告家人告知媒人要10万元彩礼,媒人将该要求告知原告,原告同意。被告与朱某龙举办婚礼的次日,即2016年2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交给被告10万元彩礼。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汇款收据向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所收款项是彩礼款,并有媒人的当庭证言证实双方有彩礼款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至此,原告未再提交其他证据证实与被告之间的10万元资金流转是民间借贷关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认定案涉10万元系彩礼款,并非借款。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无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