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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从招唤持械打人 自首与坦白刑不同
作者:陶成  发布时间:2019-07-18 09:21:2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件,4名被告人因自首与坦白的不同,判决结果有所不同。


  2017年9月24日晚8时许,赵二亮、赵二更听从同宗兄长(另案处理)的安排,购买了二捆木棍,然后与李三青、刘四猛、赵五奂(另案处理)一道随同宗兄长前往一家饭店前门。原来,当天下午,同宗兄长的母亲因买水产品,与他人发生矛盾,同宗兄长听说后约对方(另案处理)晚上见面,叫上5个同宗兄弟及好友,找对方麻烦的。对方也有所准备,带3人前去。见面后,赵二亮这一方持木棍与对方等人持菜刀互殴。对方持菜刀砍伤这一方两人,同时也被打伤。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三青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赵五奂背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对方头部、眼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3月,赵二亮在家中被县公安局抓获。半年后,赵二更、李三青、刘四猛到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赵二亮等4人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相互取得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二亮、赵二更、李三青、刘四猛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本案四被告人系积极参加者、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二更、李三青、刘四猛主动归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赵二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且案发后斗殴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赵二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赵二更等3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专家说法:4名被告人中3人初中文化,还有一人是文盲,有了矛盾,不是依法办事,只想打架解决问题,结果呢,躲了一年多,最终还是受到刑法处罚,教训深刻。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