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小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小霜在其临时居住的五河县城关镇一小区(其工作的饭店员工宿舍)内,将饭店老板放在卧室内手提包中的700余元现金盗走,将饭店一员工放在卧室内的双肩背包以及包内的2700余元现金盗走。
综上,被告人王小霜共计窃取现金34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小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解的盗窃的双肩包内没有钱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