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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谨慎 损失自行担
作者:张成  发布时间:2019-08-05 09:08:1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比较常见,但借贷双方都是成年人居多,借款给未成年人的极少。日前,固镇县法院审结一起借款人为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虽判令借款人的监护人承担向出借人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借款利息和担保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出借人只能无奈放弃。

    据悉,2018年7月,经原、被告的共同朋友介绍,时年不满17周岁的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并写了借条,邹某在借条上签名,为李某进行担保。张某已将2万元借款实际交付李某,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李某仅通过邹某偿还张某4000元借款。余欠借款,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李某仍未年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个人无返还借款的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他合同,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方有效。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时尚未年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订立借款合同事先未经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也拒绝追认,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余欠借款李某仍有义务返还。由于诉讼期间李某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无可供履行返还义务的财产,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的责任。担保人邹某虽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作为次合同的保证合同亦属无效,原告张某不仅无权向被告李某主张借款利息,也无权向邹某主张担保权益。

    法官提醒: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其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谨慎,要弄清借款人以及保证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会增加交易风险。即便诉讼至法院,有些权益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给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