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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共享单车引发的血案
作者:彭少辉  发布时间:2019-08-05 09:12:0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共享单车的不断普及与推广,极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出行。然而在淮上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只因抢夺一辆共享单车未果,便邀集朋友,双方大打出手。此起聚众斗殴案件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8年4月26日23时许,高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步行经过淮上区双墩路与昌平街交汇处西侧时,见李某骑共享单车经过,遂以家远为由强行索要共享单车,遭到李某拒绝,高某不满与李某发生争执,后被李某摔倒在地。

   李某摔倒后,高某不但没有收敛,反而邀集被告人徐某和甘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场斗殴,并通知甘某准备打架工具,甘某骑电动车并携带棒球棍也赶到现场。李某因害怕打电话让朋友朱某前来帮忙,朱某带杜某赶到现场。

    高某持棒球棍殴打李某,并用拳头殴打李某面部。被告人徐某亦上前对李某拳打脚踢,朱某见状从背后搂抱徐某,徐某与朱某厮打在一起,高某持棒球棍从后面殴打朱某,将朱某打倒在地。之后,甘某骑电动车载被告人徐某及高某逃离现场。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伤者李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伴右侧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