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罪案件。被告人史小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史小莹与其丈夫长期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打架。2019年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史小莹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14时许,被害人躺在堂屋床上休息时看见被告人史小莹进屋后辱骂并拿起镰刀扔向被告人史小莹,被告人史小莹在躲避过程中拿起墙边的一根木棍击打躺在床上的被害人右侧头部数次,导致被害人头部受伤,后被其孙女阻止。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系头部遭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小莹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持木棍对躺在床上的被害人头部击打数次,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加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