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某街道行驶时,与某物业管理的消防栓发生碰撞,造成自驾车辆及消防栓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尚某某与某物业办公室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该单位谅解。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尚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据此,法院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拒绝危险驾驶,做到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