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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开车 撞坏消防栓
作者:李默  发布时间:2019-08-07 11:02:5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某街道行驶时,与某物业管理的消防栓发生碰撞,造成自驾车辆及消防栓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尚某某与某物业办公室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该单位谅解。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尚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据此,法院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拒绝危险驾驶,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