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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使用他人钱款,法院判决应当归还
作者:张彦钱  发布时间:2019-08-08 10:13:2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原告王某通过被告李某介绍向案外人刘某借款103万元,其后,原告王某陆续向被告李某账户转款用以偿还案外人刘某的借款本金,并足额归还完毕。2018年1月5日,案外人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王某,审理期间原告王某以以上事实抗辩称已足额归还案外人刘某借款本金,被告李某虽认可收取了原告王某的转款,但其称没有按照原告王某的意向将该项款项偿还给案外人刘某,而是将该笔款项自己使用,同时认为截止2016年12月底收到款项金额为792500元,案外人刘某既不认可原告王某通过转款给被告李某归还其出借款项的形式,也否认收到该笔款项。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李某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庭审中称其收到的该笔款项系王某支付给刘某的利息,但其未将该款项交给刘某,而是自己使用了,法院认为,假如该笔款项系王某支付给刘某的利息,则李某无权占有该笔款项,更无权自己使用,其取得该笔款项也无法律依据,故李某应返还王某该笔款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请。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