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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摊位问题 引发一场“斗争”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9-08-08 10:14:4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8月7日9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某菜市场,被告人方某某与邻摊位的叶某某因摊位摆放问题发生争吵,叶某某拿斧头砸方某某摊位上豆腐,并扬起斧头要砸方某某,方某某从其摊位跳出与叶某某发生扭打,双方扭打过程中致使叶某某倒地,造成其左侧胫排骨下段多发性骨折。2018年12月26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月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方某某到钓鱼台派出所接受处理,后方某某自行到该所。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方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叶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同日,叶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方某某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叶某某身体健康,并致叶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而引起,被告人方某某和被害人叶某某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且赔偿了被害人叶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叶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经社区评估符合非监禁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