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9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轿车从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某村渡口前往村内,途中与被害人常某驾驶灰色大众轿车相向会车,双方堵在路中,互不相让,后双方下车相互推搡并发生厮打,致使双方面部均有受伤。2019年3月20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常某右侧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4月11日,马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常某经济损失费共计14.8万元,常某出具谅解书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常某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虽具有前科情节,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