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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心不成反偷财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9-08-08 10:16:3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李某相识,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初,李某提出分手,张某不同意。同年3月19日,张某在蚌埠市禹会区喜迎门小区李某租住处,趁李某不备拿其手机登录支付宝,将李某支付宝蚂蚁借呗内5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后将李某手机放回原处。同年4月5日,张某与李某在一起时,又趁李某不备以同样的方式,将李某支付宝蚂蚁借呗内26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同年4月17日,李某向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报案;当日14时许,该分局口头传唤张某到公安机关。同年4月22日,李某收到张某亲属退还全部赃款7600元,李某出具谅解书对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其退赔给被害人李某7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