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相亲明明没有看中对方,却以愿意交往为前提骗取对方钱财。日前,固镇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明:2017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朱某相亲,双方见面后,李某对朱某不满意,但为了骗取朱某财物,李某随朱某回家共同生活两天自行离开。后被告人李某以不给钱就不跟朱某过日子为由,骗取朱某5000元,李某在朱某家生活几天后借故离开,且不再与朱某联系。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朱某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发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