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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起重机参数致两人死亡 赔偿后取得谅解获缓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8-12 09:51:4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被告人黄小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8年11月的一天早上,在五河县一村镇的项目施工现场发生起重机倾翻将在现场施工的两名工人砸倒,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经五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黄小军违反DL/T5248-2010《履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擅自修改履带式起重机工况参数,造成起重机监控系统失效运行;无视超载报警,超载运行且带载行走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发后,被告人黄小军于2019年1月11日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小溪派出所投案。其所在单位已赔偿了两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被害人亲属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小军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黄小军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小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在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也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河南叶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黄小军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