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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借贷不愿还 法院判决限期履行
作者:刘柱  发布时间:2019-08-13 09:27:4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因购置农用车,向银行借款后到期不愿归还。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判处被告徐某、严某夫妇偿还银行贷款。

据悉,2016年4月5日,家住固镇县杨庙乡的徐某,严某夫妻二人想要买一辆小型农用车,用于耕种农田使用,但因资金不足,恰逢银行利息较低,便向银行申请借款5万元,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同时银行与徐某、严某、李某、郭某、张某、孟某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了其他四人联保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上述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乡被告徐某放款5万元。徐某取得贷款后自2017年3月5日开始逾期还款。经多次催要,徐某、严某均不能还款,逾期至今。

办案法官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六被告均到场,徐某、严某均承认是自己借款了这笔贷款,其余四被告也均承认为其做担保,但不愿意偿还此笔借钱,认为此借款是徐某和严某夫妻使用。法官向四被告解释了签订联保协议代表如逾期不还款,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法官告诫六被告,不履行欠款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徐某及严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愿意尽快偿还此贷款。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