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罪的案件。一男子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并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斑鸠20只,被我院判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持气枪于禁猎期在禁猎区怀远县某村等地非法狩猎斑鸠共计20只。经鉴定,张某狩猎的斑鸠分别为珠颈斑鸠和山斑鸠,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张某狩猎所使用的气枪已被公安局收缴。被猎杀的二十只斑鸠已被森林公安局扣押。张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即涉嫌犯非法狩猎罪。据此,法院判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野生鸟类、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有些虽然不是珍贵、濒危的野生鸟类、动物,很多人觉得抓几只不会犯法,其实是大错特错,不要因为一己私利会受到法律制裁而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