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王某依被告结算签字的对账单为依据,要求被告杨某给付货款58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悉,结算单是王某的业务员冯某与杨某进行结算,杨某签字认可尚欠其货款58000元未给付。杨某庭审中承认曾结算签字,其提交业务员冯某书面声明,称该对账单已作废,并提交被撕毁借条一份,称曾给冯某出具过借条,欠款现已付清,借条已收回并撕毁。冯某认可曾给杨某出具对账单作废声明,称欠款实际未给付,借条被杨某要回撕毁,但未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依据的对账单,系冯某与杨某进行结算,冯某给杨某出具声明对账单作废后,该对账单不能再作为杨某欠货款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其货款事实,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